公司区域全国性
是否带
公估师数量8个
公司是否有异常无
股权转让比例100%
目前公司有个老客户想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注册在北京,可以开展全国业务,价格非常的合适,已经开始尽调非常干净,感兴趣的老板可以联系我。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三)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有符合银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银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起步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我国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我国一些保险公估公司相继挂牌成立,如上海的“东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广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国外,一些保险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有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险公估市场上保险公估公司,期盼在未来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的保险公估组织发展之快、来势之猛,说明了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潜力很大。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的信息系统向银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银的信息系统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区域(全国性或区域性)等;
(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四)《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七)营运资金进入公司基本户的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有关材料,公估师人员名册及相应证书复印件、聘用人员花名册;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情况说明等;
(十二)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等;
(十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职业风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保证书;
(十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使用权属材料;
北京--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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