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区域全国性
是否带
公估师数量8个
公司是否有异常无
股权转让比例100%
2021年,银发布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开始实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保险中介牌照的审批要求,很多人可能以为这个文件的发布意味着保险中介牌照放开了,但是到现在了,发现真正能批下来的保险中介牌照还是没几家,其实仔细看看那个文,里面写的关于保险中介牌照的审批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一般的企业或个人还是比较难达到要求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成员公司还要去收购保险中介牌照,不是自己审批的原因了。
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性的需求,为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保险公估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区域(全国性或区域性)等;
(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四)《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七)营运资金进入公司基本户的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有关材料,公估师人员名册及相应证书复印件、聘用人员花名册;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情况说明等;
(十二)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等;
(十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职业风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保证书;
(十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使用权属材料;
借鉴国外保险公估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经验对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和借鉴意义。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国外保险公估的经典案例,在大型公估项目、技术难度高的公估项目上与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外保险公估进行技术交流。
黑龙江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河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山西-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福建--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湖南-全国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完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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