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区域全国性
是否带
公估师数量8个
公司是否有异常无
股权转让比例100%
我们现在有个全国的保险公估公司,已经备过案了,公司非常干净, 是我们老客户的公司, 因为现在经营其他的行业所以想要把这个保险公估公司出去, 保险公估公司非常的干净, 如果你要收购过去就可以, *再去备案, 因为已经做过备案了,欢迎联系如果你正好看到我的帖子, 想要收购一个带备案的河南保险公估公司。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区域(全国性或区域性)等;
(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四)《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七)营运资金进入公司基本户的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十)《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及有关材料,公估师人员名册及相应证书复印件、聘用人员花名册;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情况说明等;
(十二)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等;
(十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职业风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保证书;
(十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使用权属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四)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五)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六)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完善我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
首先,增加《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应抓住当前正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的时机,丰富有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体框架。其次,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经营范围以及执业行为准则。后,还应明确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应。
经营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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